申诉人孙**与被申诉人大安市公安局刑讯逼供致死国家赔偿一案,大安市公安局于2005年6月4日作出不予赔偿的答复。2005年7月7日,孙**向白城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答复。孙**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城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7日作出(2006)白法委赔字第3号决定,对孙**的赔偿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孙**不服,向该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08)白委赔申再字第1号决定,维持(2006)白法委赔字第3号决定。孙**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吉委赔申字第17号决定,本案指令白城中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2014年12月16日,该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2)白委赔再字第1号决定,维持(2008)白委赔申再字第1号决定。孙**不服,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吉法委赔监字第17号决定,对本案进行直接审理。2015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本院赔偿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质证,现已审理终结。
孙**申诉...(本文书还有4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