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易**、易*因与被上诉人金**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易**、易*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上诉人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易**、易*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上诉人退还剩余未履行期间的相应费用,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装修款、购物费没有法律依据。房屋租赁费、货物购买款、装修费均是被上诉人金**为维持门店日常经营所需,是经营成本,这方面的损失应当按照被上诉人经营成本扣除营业收入的方法确定。除此以外,还应当考虑到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的培训,履约两个半月期间被上诉人的开店收入,这两部分费用应当计算在内,也应当扣除。综上,一审法院事实查明不清,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上诉人仅需向被上诉人退还剩余未履行的费用。
被上诉人金*...(本文书还有4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