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上海宝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欢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法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及委托代理人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宝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欢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诉称,原告为房屋装修通过被告上海欢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欢居公司)的平台与被告上海宝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宝阁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富平路**弄xxx号**室房屋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90天,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7.8万元。按照平台的约定,原告将款项汇到被告欢居公司账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宝阁公司却拖延工期、擅自增加工程项目费用。原告几经催促后被告宝阁公司仍未加快工程进度,甚至停工。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本文书还有2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