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4月1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有铲车一台,2017年被告租用原告的铲车,后被告将铲车出售给他人,原告发现后找被告协商,原告将铲车作价50000元卖给被告。因铲车已卖,被告当时又没有钱,于是在2018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50000元的借条一份,双方约定“用期3个月,无利息,到期偿还”。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仅还款10000元,剩余部分不再履行,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