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曾本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曾本五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州市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7日,贾**向广州公积金中心递交《投诉信》,请求广州公积金中心为其追讨2006年7月至2016年3月曾本五金公司欠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并向广州公积金中心提交了曾本五金公司商事登记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离职申请书、劳动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社保缴纳情况监督检查整改意见书、养老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等材料。2019年5月28日,广州公积金中心向曾本五金公司作出穗公积金中心番禺核通字(2019)****号《核查通知书》,要求其对与贾**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否为贾**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贾**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核实;同时告知曾本五金公司如对贾**所反映的事实、补缴数额有异...(本文书还有4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