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李*、李**、xxxxx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李*、李**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xxxxx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诉称,被告李*、李**于2009年承建四川省“成都华阳软件园科技创业二期**栋景观工程”,并挂靠在xxxxx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聘请我担任现场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承诺每月支付我工资12000元,我一共工作了5个月,但被告未兑现承诺支付我工资,我反而替被告垫付了各种费用20000元,并由被告李*签字认可,后我离开被告单*,多次向其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推诿,拒不支付。为了维护我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工资60000元,以及垫支的差旅费、工程款20000元,以上共计8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本文书还有1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