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贾**于2014年11月12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79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4)登民一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郭*,被上诉人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登封市君召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被告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该项工程后,将该工程又转包给郭志华,郭志华以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协商,于2010年10月20日、2011年3月15日将内墙漆、外墙保温、外墙漆工程,分别以每平方11元、40元、22元的价格...(本文书还有2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