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高*居住在南京市鼓楼区燕康园某栋某单元**室内,杨**及其妻子耿寒居住在南京市鼓楼区燕康园某栋某单元**室内,双方系楼上下邻居。2014年11月26日上午11时许,高*认为耿寒在阳台晾晒香肠的水滴到了高*晾晒的衣服上,遂上楼与耿寒理论,双方言语不合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杨**见妻子被打,用菜刀背部将高*头部砸伤。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宝塔桥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高*头部被砸破,耿寒头部也有伤,遂安排双方去医院就诊。当日13:40分高*至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头皮裂伤,查体见左侧颅顶部见一纵行伤口,约8cm,右侧颅顶部见一纵行伤口,约3cm。当日高*被收入院,行抑酸、营养神经、改善脑部供血等治疗。2014年12月5日,高*拆线示头部伤口愈合良好,当日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
双方纠纷经民警组织调解未果,2015年8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鼓公(宝)行罚决字(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文书还有4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