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中日友好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3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海荣担任审判长,法官史智军、法官胡婧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之委托代理人王×1、陈**,被上诉人中日友好医院之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在一审中起诉称:1995年5月,王×因肌营养不良性脊椎侧弯就诊于中日友好医院处住院治疗,期间中日友好医院为王×行矫形、钢丝固定、双侧哈氏棒植入手术,脊椎恢复正常,王×出院后在家休养。1997年4月8日,因王×病情恶化,再次入住中日友好医院处,发现矫形术后哈氏棒折断致脊椎侧凸痕。中日友好医院为王×行内固定取出术。王×出院后,腰部疼痛不止,行走困难,无法站立,多方求医未果。2010年10月6日,王×就诊于北京积水潭医院,发现王×体内l4-5处残留中日友好医院手术遗留的钢丝。王×认为,中日友好医院接洽王×,行手术前无治疗方案,无手术评估,未告知王×手术风险,未征得王×同意,使用的哈氏棒质量不合格,二次住院有严重不负责任,残留钢丝于王×体内,致使经手术已经恢复的身体再次弯曲,造成终身残疾。且残留钢丝给王×身体造成13年的痛苦,至今尚未消除。现王×诉至法院,要求中日友好医院:1、赔偿王×医疗费17687.65元、误工费1551120元(从王×满十八周*之次日1999年2月15日起算,计算20年,按2014年北京市平均工资标准6463元*12月*20年)、护理费155112元(按2014年北京市平均工资标准6463元*24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住院66天*50元)、营养费72000元(100元*30天*24个月)、残疾赔偿金175640元(43910元*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交通费20000元;2、立即为王×清理体内异物(指遗留在王×体内的两根钢丝);3、...(本文书还有7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