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春琴、罗*、罗**、罗**、王**与被告张**、陈**、台州市绿缘铜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路桥区支公司、吴**、玉环鑫硕阀门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5日、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卢**、被告张**及其委托人陈**、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路桥区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章**、吴**、玉环鑫硕阀门厂负责人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付*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州市绿缘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4日,罗**驾驶由其本人所有的浙j×××××号轻型普通货车,空车从温州市驶往蓬街镇蓬街居方向,12时24分许,由西往东途经路桥区蓬街镇××南路××大桥西面路段,该车绕越道路南侧堆放的建筑材料及工具(系被告张**所有)而驶入道路北侧,与由被告陈**所驾驶的被告台州市绿缘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停放在道路北侧的浙j×××××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刮擦后,该车继续往东行驶,与被告吴**所驾驶的被告玉环鑫硕阀门厂所有的停放在道路北侧的浙j×××××号重型自卸货车追尾相撞,造成罗**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送台州医院路桥院区抢救无效于当日中午死亡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本文书还有5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