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本溪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李*、陈**、谢**、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5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银行本溪县支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李*、陈**、谢**、李*偿还中国银行本溪县分行自2020年1月9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上诉费由李*、陈**、谢**、李*负担。事实与理由:虽然李*去世,但其与谢**有足够的存款偿还贷款。虽然谢**被羁押,但不是没有还款能力,李*、陈**、谢**完全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将存款取出来偿还贷款。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情形并不是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不支付利息和罚息的理由。中国银行本溪县支行是国家金融部门监管的国家银行,任何人均没有权利减免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本文书还有2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