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2106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利息16433.04元(按月息两分自2017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为16433.0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原告王**处购买玻璃,累计货款共计21068元未付。2017年6月21日,被告刘**原告王**出具了一张欠条,限2017年8月30日一次性还清,如没有还款,按2%计算利息。之后原告一直催要无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法的买卖行为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刘**原告...(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