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顺盛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建、人民陪审员黄英启、何蕴华三人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顺盛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顺盛木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货款本金人民币1250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月2%标准计算,以人民币125067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曰止现暂时计算至2019年10月10日为2226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7年1月l曰签订一份编号为2017010101《产品购销合同》,于2...(本文书还有1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