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王**、吴**、裴**、广州中璟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谢**、被告王**、吴**、被告裴**的法定代理人裴*、广州中璟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邓**、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童*、庄**、第三人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继承人王**、被告广州中璟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第三人签订的编号为00600*****9006172号的《广州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吴**、裴**在继承被继承人王**遗产范围内清偿该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与罚息,截止到2021年2月20日合计613216.48元(其中本金592034.88元,利息20315.48元、罚息866.12元)和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上浮30%);3.原告依法就广州市南沙区慧富滨海花园**号#楼、27#楼南沙街慧富大街**号(自编26#楼)**房房产处置款中以公积金贷款占组合贷款的债权比例优先受偿;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吴**、裴**在继承被继承人王...(本文书还有5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