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丘市海涛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丘海涛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二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我公司向任丘海涛公司给付租金4579152.59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任丘海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第三页第三行“双方另签订超期结算单,明确租赁物超期使用发生费用。
1134627.73元”系错误认定。一审中,我公司只认可超期结算单上记载的是我公司员工姓名,并没有认可就是我公司人员亲笔签名,也没有认可该结算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任丘海涛公司并未出具该超期结算单的原件,该超期结算单也没有加盖我公司任何印章,即便结算单上的签名是本人所签,...(本文书还有2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