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任丘市海涛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丘海涛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丘海涛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中建二局公司支付租金数额为2504046.9元。2.判令中建二局公司向任丘海涛公司支付2019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373598元,后续损失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中建二局公司付清款项为止。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建二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双方确认欠付租金2231550.81元,对此双方无争议,但超期租金数额为272496.09元,均有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一审判决仅认定其中的部分金额95750.71元不妥,应当纠正。2.2019年4月20日双方确认拖欠租金2231550.81元后,中建二局公司仍然不支付租金,给任丘海涛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判令中建二局公司向任丘海涛公司支付2019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373598元,后续损失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中建二局公司付清款项为止。
中建二局公司辩称,超期费用除了一审判决的95750元确认单有我公司人员签字外,其他单据均没有我公司人员签字。而且即使95750元确认单上的签字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由有签字权的两个人签字,且没有加盖公章。我公司对对方提交的超期结算...(本文书还有6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