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十人民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开庭审理,于2021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被上诉人第十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无视上诉人在2018年7月入职,实际工作年度与自然年度时间点的截然不同;上诉人不同年度享受考核年薪指标不同(第一年80%、第二年90%),故意玩弄文字游戏、采用偷梁换柱的测算方式以自然年度替代工作年度,恶意扣除上诉人实际已付出的、理应得到的劳动报酬。并在上诉人坚持生殖医学中心应按国家和行业规定规范临床医疗行...(本文书还有2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