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普文达诉被告昆明肛泰肛肠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文达的委托代理人卜**,被告昆明肛泰肛肠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普文达起诉称: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入住被告医院,2014年4月29日在被告医院做了盲肠息肉摘除手术,2014年5月1日原告出院。2014年5月5日下午2时左右出现便血约1000克以上,约2小时左右便一次。当日急送东川人民医院进行止血治疗无效,医生下了病危通知书。次日凌晨由东川120急救车连夜送往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消化内科。经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内外科医生共同诊断,由内科肠镜检查,医生通知原告家属要进行肠镜检查,但因患者失血过多并休克,不能在麻醉状态下进行。原告家属签署病危通知单后,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医生立即为原告采取手术。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1、盲肠息肉术后伤口出血;2、失血性休克;3、重度失血性贫血;4、手术中发现一钛夹残留并少量渗血。根据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病情证明诊断书可以得出被告医院为原告进行的息肉摘除手术是失败的,手术中对原告伤口未做认真...(本文书还有4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