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诉被告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及其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初经互联网相识恋爱,后生育一子农某乙,于2007年12月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我在婚前对被告不够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好赌,还隐瞒婚史和有小孩的事实,婚后我与被告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嘴、打架。2010年8月,我与被告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打架,我遂外出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期间互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农某乙随我生活,我自愿负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
被告谭*辩称,我与原告恋爱、生育子女、结婚登记时间属实,其他不属实。之前我与原告一直在一起打工,后因我手于2014年受伤,我回家治疗,双方才各在一地,现...(本文书还有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