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何**、熊**、河南友恒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恒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被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熊**同时作为被告友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在庭审中明确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27000元及2021年2月19日之前的利息4250664元,合计8277664元;从2021年2月20日起利息按照本金4027000元,月利率1.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何**和熊**系夫妻关系,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作为股东经营友恒公司,注册资本2100万元,何**出资40%,熊**出资60%,何**和熊**先后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以流动资金短缺为由,从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5月19日,分34笔共计向原告借款4028000元,约定月利率2%。原告按照何**要求45将借款转到了何**指定的账户上。2019年12月30日,何**和友恒公司向原告出具了结算证明,证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27000元,利息以月利率2%的标准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至今经催要被告未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规则,因该公司股权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于同一个财产权,且夫妻二人均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依法应认定该夫妻公司实际为一人公司,由夫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何**应当和公司共同对原告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何**辩称,何**、熊**及友恒公司从未向李**借款,何**与李**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基于双方合伙挂靠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孟*分公司承揽工程,并非民间借贷,且与熊**、友恒公司无关。
一、本案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原告起诉状所述,原告与何**之间的经济往来发生于2015年4月**日...(本文书还有84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