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韩**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及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440600005-1112-20140696384号《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2、被告清偿借款本金91481.77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利息1626.67元、罚息1099.8元,自2021年5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原告就依法处分被告名下的荔××街××房的所得价款享有优...(本文书还有2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