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党**因与被上诉人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区人民法院(2012)李*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令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陈*德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9日向上述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党**委托代理人徐**、林*,被上诉人马*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在一审中诉称,2010年7月,马*欲购一台新大威牵引车,党**称可按内部价204000元给马*。2010年7月2日,马*通过中国银行内蒙古通辽分行601382**********99账户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党**的601382**********038账户汇款人民币204000元。之后,马*多次催要车辆,党**总是无理搪塞。请求依法判令党**返还马*购车款人...(本文书还有3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