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郭**、郭**、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5日,郭**、郭**、郭**、郭**(被拆迁人、乙方)与建城公司(拆迁人、甲方)签订了《广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甲方经批准拆除文德南路**号的房屋,乙方是该屋的产权人,产权面积316.8790平方米,其中首层商业面积114.2196平方米**层商业面积159.2756平方米**层住宅面积45.9702平方米;甲方应于2014年9月10日前安置乙方回迁;回迁商铺面积按套内面积计算,其中首层商业面积114.2196平方米**层商业面积159.2756平方米;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于每月28日向乙方发放停业补偿费30000元,至回迁为止;逾期回迁责任赔偿按回迁收楼时的商品房市场总价值的每日万分之五赔付;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愿意以原址新建大楼**栋**层**房建筑面积77平方米,套内面积为63平方米及原址新建大楼**栋**层**房建筑面积77平方米、套内面积为63平方米共两套住宅建筑面积共154平方米和地下第**层车库两个车*回迁给乙方;乙方原产权首**层商铺,回迁安置在新建大楼**栋商场首**层,其中首层门口开口大门外不能有绿化遮挡,直接连通该回迁商铺;等。
2010年10月19日,郭**、郭**、郭**、郭**(被拆迁人、乙方)与建城公司(拆迁人、甲方)签订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其中约定:关**、乙双方的回迁、逾期等相关的拆迁回迁约...(本文书还有6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