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88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湖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财险湖北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关于误工费35460的判决,依法予以改判。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陈**存在误工费损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要认定误工费,不仅要依据鉴定意见确定误工时间,而且要查明是否真实存在误工损失。本案被上诉人陈**自述事故发生前从事房地产中介工作,却未能提供任何工作证明、工作收入等误工材料来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且事故发生时其年龄为18岁,更符合学生年龄...(本文书还有2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