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诉被告钟**、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称:被告钟**于2011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600万元,并承诺于每年五月前向原告支付借款收益款150万元,借款期限初定五年期限;为此,被告钟**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原告于2011年3月18日通过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的收款账户转账支付600万元借款,但被告钟**收到借款后违反借款约定,多次拖欠原告收益款未付,具体为2012年至2013年欠付50万元,2013年至2014年欠付120万元,2014年至2015年欠付150万元,2015年至2016年欠付15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钟**仍然拒绝支付相应款项,据原告查实,两被告的经济状况已经严重恶化,已经再无能力向原告清偿上述借款本金及收益款。鉴于两...(本文书还有2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