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大学孙*仙纪念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中山大学孙*仙纪念医院赔偿刘**物质性损失共248299元(即医疗费9057.19元、护理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交通费540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4863元、残疾赔偿金252396元各项的91%)、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中山大学孙*仙纪念医院承担本案鉴定费20115.85元及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一、因存在专业壁垒,相比一般侵权案件,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确实有相当难度,判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意见,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具备医疗知识的法官无法实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意见,只是实质审查那些水平差、不负责任的鉴定机构所做出的鉴定意见需要耗费更多心力。本案一审法院以鉴代审,不予实质审查鉴定意见,对刘**提出的合理异议不予回应,直接采信错误鉴定意见作出错误判决。本案争议焦点为中山大学孙*仙纪念医院为刘**选择的治疗方式是否正确以及术中发现刘**输尿管狭窄时继续手术导致输尿管断裂是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对此没有进行审查。1.刘**不适合进行输尿管镜检+钛激光碎石术。刘**术前b超(2017-07-14)显示“右侧输尿管上段扩张,远端显示不清”,ivp检查(2017-07-18)显示“右侧输尿管未见显影,建议必要时ctu进一步检查”。刘**右侧输尿管结石为x线阴性,该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应当进一步行cut检查”,进而选择更加适合刘**的治疗手段。本案中山大学孙*仙纪念医院未对ivp检查提示的“必要时ctu进一步检查”予以重视,在刘**...(本文书还有6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