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孙**向李**支付股权转让款15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1.李**与孙**于2017年6月2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案渉股权转让价款15万元系双方根据自愿平等的合同原则确定的价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已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全部股权转让义务,孙**已取得案渉股权,且其在一审中认可《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孙**在一审中所展示的《股东会决议》印证了李**案渉股权出资额为15万元,且案渉股权工商登记记载金额也为15万元。2.李**在一审中所出示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孙**出示的《股东会议决...(本文书还有2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