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邓**、中山市康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康达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二被告向原告退还股权转让款4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康达公司作为被告邓**注册的一人有限公司。2020年5月份,被告邓**承诺将其持有的被告康达公司10%的股份作价40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被告邓**转账400000元。但是被告...(本文书还有1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