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罗**、谢**、郭**、徐**、郭**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韩*到庭参加诉讼,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罗**对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该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截止至2020年8月3日合计331235.85元(其中本金323476.52元、利息7488.56元、罚息270.77元)和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付,罚息利率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30%计付);2.五被告在继承郭洪遗产及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境界大街**号**房产范围内对该合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原告依法就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境界大街**号**房产处置款中优先受偿;4.五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4637.30元、调查费和差旅费;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7日,被继承人郭洪与第三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郭**原告贷款41900...(本文书还有5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