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古镇珍琪灯饰厂(以下简称珍琪灯饰厂)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珍琪灯饰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珍琪灯饰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支付珍琪灯饰厂货款9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确认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事实和理由:多年以来,王**向珍琪灯饰厂购买灯具,时至今日,王**累计拖欠珍琪灯饰厂9700元。后珍琪灯饰厂多次向王**追收该货款,王**将此事置之不理。
珍琪灯饰厂为支持其诉请,提供证据如下:1.王**身份证,证明王**主体资格;2.货运单、出货单,证明王**累计拖欠珍琪灯饰厂货款9700元。...(本文书还有1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