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都亚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亚皮具制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都亚皮具制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裁决都亚皮具制品公司支付拖欠陈**工资人民币989.32元(2020年4月工资396.45元、5月工资322.87元、6月工资270元);2.裁决都亚皮具制品公司支付陈**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3250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都亚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一次性向陈**支付2020年4月份工资差额126.44元(已履行完毕);二、驳回陈...(本文书还有3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