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诉被告刘**、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清偿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的挖掘机租金合计本金140900元以及逾期利息8328.76元(利息以1409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为止,现暂计至2019年2019年5月5日为8328.76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彭*、刘**共同向原告承租型号为pc200-6挖掘机一台,约...(本文书还有1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