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喜荟首饰加工厂(以下简称喜荟首饰加工厂)诉被告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以及原告谢**诉被告喜荟首饰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及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并案进行了审理。喜荟首饰加工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喜荟首饰加工厂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喜荟首饰加工厂与谢**于2018年7月18日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喜荟首饰加工厂无需向谢**支付2018年8月19日至2019年6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8996.3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谢**承担。事实和理由:谢**与徐**从2017年11月15日至2019年6月28日是加工承揽关系。后双方因计件承揽工价问题发生争议,谢**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喜荟首饰加工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377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322.32元。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南劳人仲案〔2019〕89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谢**在2018年7月18日至2019年6月28日与喜荟首饰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喜荟首饰加工厂需向谢**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8996.37元。喜荟首饰加工厂认为,该裁决书认定事实有误,裁决错误,理由如下:一、喜荟首饰加工厂与谢**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谢**与徐**之间事实上形成加工承揽关系,并且其双方形成加工承揽合作关系是在2018年7月18日喜荟首饰加工厂工商注册登记成立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谢**的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1.2017年9月1日,案外人徐永帅...(本文书还有7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