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喜荟首饰加工厂(以下简称喜荟首饰加工厂)诉被告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以及原告黄**诉被告喜荟首饰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及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并案进行了审理。喜荟首饰加工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喜荟首饰加工厂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喜荟首饰加工厂与黄**于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喜荟首饰加工厂无需向黄**支付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6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534.8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黄**承担。事实和理由:黄**与徐**从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6月28日是加工承揽关系。后双方因计件承揽工价问题发生争议,黄**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喜荟首饰加工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063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912元。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南劳人仲案〔2019〕8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黄**在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6月28日与喜荟首饰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喜荟首饰加工厂需向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534.86元。喜荟首饰加工厂认为,该裁决书认定事实有误,裁决错误,理由如下:一、黄**是案外人黄业佳的胞弟,是黄业佳于2018年3月与徐**形成加工承揽关系后,介绍黄**给徐**承包加工承揽。故此,虽然黄**是在2018年11月21日喜荟首饰加工厂注册成立后参加徐**加工承揽合作,但并不与...(本文书还有6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