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丘市海涛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丘海涛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东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丘海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建二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丘海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20年8月31日前租金2470855.92元,后续租金每日产生的1181.77元由被告继续给付至其返还租赁物为止;2.判令被告返还钢管32184.6米、扣件129137个、顶托3581根、底座3286个,不能返还时折价赔偿1246407元;3.判令被告给付配件丢失赔偿费61429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20年8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356243元,后续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为止;5.本案诉讼费...(本文书还有2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