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中山大学孙*仙纪念医院(以下简称孙*仙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孙*仙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1.在《陈**鉴定意见的说明》中第四点检查中记载,拔牙是在1月14日,医方在1月10日己对患者进行了相关检查,不存在没有检查就拔牙的情况。但在陈**病历本中记载,2019年1月10日陈**在孙*仙医院南院找正畸科常少海医生面诊,交了费用,做了影像资料全**、侧位片、关**、全*ct,后告知陈**于2019年1月14日去孙*仙医院北院听方案。在医方提交给鉴定机构的2019年1月10日的病历资料里记载,医方根据牙齿模型,照片、影像检查、其他检查等作出了诊断和治疗方案,治疗方案里面有对陈**左5号牙为残冠,根尖周*,骨吸收严重的诊断。在2019年1月14日,陈**去孙*仙医院北院找正畸医生常少海听方案,病历本上是常少海让陈**去拍小牙片后去找钟江龙医生拔牙,但陈**在1月10日就已经拍了全**、侧位片、关**、全*,这些高价值的牙齿影像资料己足以反映牙齿情况,医方提供给鉴定所的病历资料里显示在2019年1月10日就己经对左5号牙牙齿作出了诊断,但是为何还让陈**在2019年1月14日去拍小牙片做检查。因此鉴定意见中关于医方在1月10日就已经对牙齿进行了相关检查与事实不符,很明...(本文书还有6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