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农民。
原告王**与被告王**、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给原、被告指定举证期限为1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安*、被告王**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2月28日,原告王**与被告王**、王**、王**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三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被送至民权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原告构成轻微伤。三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00...(本文书还有2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