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谈**诉被告新余粤稳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新余粤合伙企业”)、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新余粤合伙企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谈**诉称:贵院受理的广州银观贸易有限公司[原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云*、赵**、广州市马琳海顿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贵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17)粤0106执****号财产分配决定书,确认该案剩余可分配款为489038.61元。由原告与两被告参与本次分配,原告对该分配决定不服,向贵院提出异议,两被告对原告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后,贵院向原告发出(2017)粤0106执行****号通知书,原告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讼。案涉参与分配的债权判决(裁决)及执行情况如下:一、原告债权判决及执行情况。1.2018年5月24日,贵院作出(2018)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云**原告谈**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11月18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50万元之日止按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为计算基数,以年利率24%计)。2.2018年5月24日,贵院作出(2018)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云**原告谈**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11月18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200万元之日止,按借款本金200...(本文书还有6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