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与被告丁**、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以下简称工行花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州公积金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丁**、第三人工行花都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并明确诉讼请求:1.解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住房组合抵押借款合同》;2.被告清偿该合同的借款本金93291.7元及利息与罚息(截止至2021年8月21日利息为7992.34元,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全部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3.原告依法就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风神大道××号×区×栋×单元××房的房产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本文书还有2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