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程*与被上诉人上海长征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黄亮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上诉人上海长征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
程*上诉称: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或发回重审由被上诉人上海长征医院支付上诉人医疗费人民币40,000元(币种下同),误工损失费60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鉴定费7000元。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造成上诉人病情拖延并加重,导致后续治疗花费及相应损失加重并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工作,因此上诉人要求的相关赔偿费用理应获得支持。故一审判决无事实法律依据,应予纠正。...(本文书还有3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