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唐**、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3日、5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芮**,被告唐**和被告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到庭参加两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唐**立即返还借款48万元;2.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唐**与唐**、陶**均为朋友关系,2013年11月12日,唐**以经商为由向唐**借款18万元,唐**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陶**自愿在唐**出具的借条上签名担保。2013年12月12日,唐**又向唐**借款30万元,陶**仍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之后,唐**多次向唐**、陶**催讨借款,但唐**、陶**一直推诿未还。
唐**辩称,其返还过本金,也支付过利息,具体金额记不清了,其中通过微信和银行返还的,能够提供证据...(本文书还有3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