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广*世君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其向世君公司支付2019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8日期间的场地占用费17890.67元;二、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世君公司向其赔偿装修损失110605.5元;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世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关于其应当向世君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的金额计算错误,依法应当改判1.通过补充协议第一页右下角“已核,20.3.15”的字样和第二页签订时间空白可知:该份补充协议世君公司在2020年3月15日才经内部程序审核完毕加盖公章,且加盖公章的时间未知自始至终其未收到世君公司加盖公章的补偿协议,直至一审开庭时其才知道该份协议经世君公司加盖公章生效在其不知道该份补充协议是否生效、且未收到世君公司的任何催讨通知的情况下,其并不清楚应向世君公司支付多少租金一审法院以其与世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后未支付租金、世君公司可以撤销为由认定其应当按照诉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世君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系明显的不公平,亦缺乏事实依据2.即使一审法院按照诉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向世君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但计算方式存在错误因为广东省在2020年1月23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在2020年2...(本文书还有65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