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20年1月1日签订的委托劳务承包协议无效;2、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扣除原告的挖机费用192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8000元整;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日,原告经被告雇请去垫江县新修建设的南部大道,起点黄沙长安大道至五洞斜滩s415道路(一标段)止做挡土墙,被告与原告在2020年1月1日签订了1份委托劳务承包协议,协议第四条约定大型机械设备由被告提供(含挖机、装载机提供主线),小型机械、小斗车、搅拌机、振动棒由原告自理。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从2020...(本文书还有2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