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垫江饮食服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反诉原告)垫江饮食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11日解除;3.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20000元;3.诉讼费由垫江饮食服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月1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桂东大道南段x号**楼**号余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原告经营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租赁保证金和资产保证金共计20000元,但因案涉房屋权属和使用存在争议,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实际交付租赁物。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垫江饮食服务公司针对江**的本诉请求的答辩意见为:《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仍然在继续履行,且垫...(本文书还有3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