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2021年4月28日,中山仲裁委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1〕45号终局裁决,裁决:一、永安彩印厂须于裁决生效后即支付梁**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240465.64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梁**于2019年3月31日入职永安彩印厂,永安彩印厂已为其参加社会工伤保险。2019年11月27日梁**在永安彩印厂印刷车间操作印刷机时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20年1月16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梁**此次受伤为工伤。2020年10月26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梁**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伍级,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7月9日。2020年12月1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维持鉴定结论。2021年2月26日,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本文书还有1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