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彭**、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工银穗房组字××号的《个人住房组合抵押借款合同》;2.被告清偿该合同的借款本金95961.8元和计至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罚息按前述利率加收30%执行,具体数额以欠款情况一览表为准,截止到2021年1月29日的利息和罚息为2746.47元);3.原告依法就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号大院41号**房的房产处置款中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原...(本文书还有2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