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已变更):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232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11200元及以本金16232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日,被告因经营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225000元,约定月利率1.5%。当日原告已将借款全部交付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于2019年6月1日支付100000元(其中本金59500元、利息40500元),于2019年7月支付2000元,于2020年4月初支付26000元,其余本息至今未付。现原告为维护...(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