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衡阳瑞鑫沙宣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宣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796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沙宣公司未予答辩,亦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明星代言卡协议》,约定:本协议约定期限为2018年1月25日至2020年7月25日;原告购买被告价值39968元的明星代言卡,原告可以享受被告为原告私人定制价值39968元的疗程、产品、...(本文书还有1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