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昌一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长领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昌一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长领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昌一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5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长期合作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包装纸箱等货物,被告不定时给原告结算货款。2020年4月11日,原告给被告发对账函,经对账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980496.25元货款,被告确认后未支付任何货款。2020年11月14日,原告再次给被告发对账函,截止至2020年12月11日,被告尚*原告货款50万元,被告对欠款金额确认无误。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不付,引起本案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河南长领食品有限...(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