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定州九建)申请执行北京澳华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澳华公司)一案,申请复议人定州九建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作出的(2015)怀执异字第0273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执行过程中,定州九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称,澳华公司系肖两河下属村办企业,在未经见证的情况下,被肖两河村注销。我公司为澳华公司建造的建筑一直由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肖两河村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肖两河合作社)出租给其它单位。为此申请追加肖两河合作社为被执行人。
肖两河合作社辩称,澳华公司是原北京市怀柔县庙城镇肖两河经济合作社设立,该公司被注销后,我们没有接收澳华公司的财产,故不同意将我单位列为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经审查查明,原怀柔县庙城镇肖两河村经济合作社于1992年11月14日注册成立了澳华公司,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廖德军,1995年3月2日,澳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199...(本文书还有2178字未显示)